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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辦法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109年02月18日行政會議修訂

 

第一條  依據

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「菸害防制法」,訂定本校「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  目的

維護全體教職員生之身心健康,避免菸品(傳統菸品、加熱式菸品及電子煙)造成健康危害及環境污染、落實菸害防制及對具吸菸習慣之教職員生實施輔導戒治。

第三條  實施對象

全校教職員生及廠商與洽公外賓。

第四條  實施方式

一、菸害防制︰

(一)宣導

1.於校園明顯處、廁所出入處設置禁菸標誌或張貼菸害警語。

2.蒐整菸害、戒菸資訊、文宣、海報,張貼於公佈欄。

3.結合學校不定時集會與教育訓練,加強無菸校園及菸害防制理念宣導。

4.利用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或班會,以專題討論方式實施菸害防制及戒治之教育宣導。

5.結合衛保組健康促進推展,舉辦健康保健菸毒專題講演

6.鼓勵教職員生參加學校、公益社團、政府機關所舉辦之「遠離菸害」相關活動。

7.鼓勵教職員工以身作則先行戒菸,成為學生學習榜樣。

8.總務處負責對廠商及入校洽公之外賓宣導本校菸害防制規定

9.人事室負責對教職員宣導本校菸害防制規定。

10.加強電子煙危害宣導於學校菸害防制及媒體識讀課程。

(二)執行

1.定期稽核:運用教官、舍監、導師三方人力資源,對責任區域實施查察,糾舉吸菸學生,並將其納入輔導戒治對象。

2.不定時稽核:總務處與環安室,負責糾舉校園內廠商與校外人士;人事室負責糾舉教職員違規吸菸之行為。

3.於禁菸場所吸菸者,各單位、場所負責人、從業人員或在場人員均得予勸阻或舉發。

 二、輔導戒治

(一)鼓勵戒斷:凡有吸菸習慣之教職員生,鼓勵參加本校安排之「戒菸療程教育」。完成者得以註銷前因吸菸而受處分之紀錄。

(二)戒菸輔導:凡於校內吸菸之學生,均納入戒菸輔導對象,由衛保組規劃辦理戒菸輔導課程,或媒介至醫療院所參與戒菸課程。

(三)戒斷獎勵:

1.學生個人:凡完整參加戒菸輔導課程,持醫院開具之「戒斷證明」或經一氧化碳檢測,驗證確具戒菸事實者,頒發獎狀予以表揚。

2.班級全體:班級全體發揮同儕勸戒、約束力量,督促同學戒菸,達一人以上獲得醫療院所「戒斷證明」戒菸成功者,全班得核記嘉獎以上之獎勵

3.導師輔導班級學生戒菸,於全學年結束前,班級達一人以上戒菸成功,列入輔導績效評核。

4.教職員:凡持醫院開具之「戒斷證明」或經一氧化碳檢測,驗證確具戒菸事實者,頒發獎狀予以表揚。

第五條  懲處

一、凡於校內吸菸之學生,除記小過乙次外,並強制參加本校安排之「戒菸療程教育」,無故不參加戒菸輔導課程者,依校規以「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」議處。

二、教職員未於指定吸菸區吸菸者,報請人事室納入年度考評。

三、廠商未於指定吸菸區吸菸者,由總務處依承攬合約書安全衛生管理規定進行罰扣。

第六條  實施與修訂
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 

 

相關資料

本校菸害處理流程

本校菸害防制工作分工表

校園菸害防制規定

 校園菸害防制規定1       校園菸害防制規定2

相關資訊

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               菸害防制資訊網         華文戒菸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