畢業生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宣導
依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」第11條規定
一、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,
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,並將資料送請財團
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,列為金融債
信不良往來戶,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;
已償還者,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
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。
二、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
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,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,
並以八次為限;緩繳期間之利息,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:
1、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。
2、持有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證明。
三、學生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,
於開始分期償還後,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,
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,並以三次為限;緩繳期間之利息,
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。
四、學生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,如有逾期情事,
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,始得申請緩繳。
五、學生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,所申請之緩繳期間不得中斷,
於申請緩繳次數屆滿前,仍有緩繳需求,並經向
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,其申請次數不在此限。
六、前項申請,學生如有逾期情事,未經財團法人中小
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者,得追溯辦理緩繳;
已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者,
承貸銀行得暫停催理。
七、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,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,
並於離校時,通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,
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。
八、學生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,於開始分期償還時,
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,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,
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八年;緩繳期間之利息,
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,由學生負擔。
※相關法規參閱: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H0020008